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一七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因為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惟卷內扣案之海洛因零點三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零點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五三號,見偵卷第三十五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惟淨重零點零四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五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九0)陸(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見偵卷第四十三頁】。上開扣案毒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