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簡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四一六號
原告苗栗縣苑裡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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