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祥銘選任辯護人查名邦律師被告卓世育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 律師
李國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並訂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上午11時整,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曾子珍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