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88號原告 張裕民 被告 李美珠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珠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兩造之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據資料,併陳報其價值以利核算裁判費用。
(二)原告之起訴狀並未載明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內容不明,是其起訴之程式,於法不合,應補正請求法院就本案為如何判決之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