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14號原告 張小明 被告 陳明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對於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67496號請求返還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該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為經公證之定期租賃契約,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按租賃期間租金總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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