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259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宏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25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宏元於民國104年10月1日對本院10
4年9月17日所為104年度審易字第2599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謹依法定期限內依法提起上訴,理由於法定期限內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