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245號原告 蕭瑞香 被告 張中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