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4號原告 呂嘉明 訴訟代理人 陳家彥 律師
孫銘豫 律師上1人複代理人 謝宗安 律師被告 林志強
朱瑞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