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49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鴻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4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女告訴被告乙○○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捐款收據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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