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 劉茂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洪妍汝┌────────────────────────────────────────┐│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臺幣)│││├──┼───┼────────┼──────┼────┼─────┼──────┤│001│ 王進家 │第一銀行花蓮分行│107年4月10日│40,000元│JB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