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2號原告 邱順榮 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已於107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佐。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