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上訴人 許金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素蘭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玖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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