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98號原告 劉嘉銘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被告 林鉅祥 被告 林正一 (即 林安田 之承受訴訟人)
林蔡咏雪 (即林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林明珠 (即林安田之承受訴訟人)高 林明慧 (即林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謝麗珠 (即 林明峰 之承受訴訟人) 林漢宗 (即 林明鋒 之承受訴訟人)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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