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告 蔣蕙曼 (原名 張蘭芝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被告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學釗 被告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秉威 被告維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泓展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複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