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林育鳳林金鳳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3,428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
0元外,尚應補繳21,087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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