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厲冠鋐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厲冠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厲冠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1890號核准假釋,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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