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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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451號聲請人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1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1.釋明安那伯格與安那伯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關係
2.乙○○之戶謄(記事勿省),經本院民國97年5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5月
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坤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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