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海商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海商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海商字第10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GuntherB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黃維倫 律師被告新加坡商敦豪全球貨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DHL)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法定代理人載為「乙00000000000000」者,應更正為「GuntherBrauer及Dr.WolfgangFlagel」;訴訟代理人載為「黃維倫律師」者,應更正為「林昇格律師」「複代理人黃維倫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0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0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茲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聲請更正,自有依據,應予准許,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239條、第0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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