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214號
原   告 丙○○
上原告與被告癸○○、壬○○、辛○○、庚○○、己○○、戊○
○、乙○○、丁○○、甲○○間請求確認協議書無效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狀表明因確認系爭協議書原告得受利益之價額(如提出
該協議書所載房屋之土地登記謄本及該房屋建物登記謄本及最近
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
)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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