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劉錦隆 律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丁○○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仟陸佰捌拾萬元{(40,000元+40,000元+60,000元)×12
月×10年},應徵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臺
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