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小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積欠電信費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
示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除由被告各別負擔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外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陳文明
附表:
┌──┬─────┬─────────┬────────┬────────┐
│編號│被告姓名│積欠電信費金額│應負擔訴訟費用金│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新台幣)│額(新台幣)│日│
├──┼─────┼─────────┼────────┼────────┤
│1│甲○○│伍仟柒佰玖拾壹元│貳佰壹拾玖元│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六日│
├──┼─────┼─────────┼────────┼────────┤
│2│丙○○│伍仟玖佰參拾柒元│貳佰貳拾伍元│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八日│
├──┼─────┼─────────┼────────┼────────┤
│3│乙○○│肆仟捌佰零玖元│壹佰捌拾貳元│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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