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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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4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國琳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安琪 訴訟代理人 簡志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