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325號原告 張世明 訴訟代理人 詹靜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德傢俱生活館即 馬國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為拆除施作之非財產權之訴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原告應繳納3萬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淑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