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燾選任辯護人林殷世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燾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永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0年6月28日裁定執行羈押,及於
100年9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經本院於100年11月17日開庭訊問被告,其雖稱本件已經辯論終結宣判,請求交保等語,然本院認為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又本院於10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且認定被告係犯販賣毒品共5罪,而於100年11月17日處以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在案,衡以被告矢口否認犯行,認其有逃避後續上訴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經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李蓓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