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號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李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61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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