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38號原告丙○○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親子血緣鑑定書。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38號原告丙○○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親子血緣鑑定書。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