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319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賴登科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五七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裁全字第553號假扣押裁定,曾提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供擔保,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574號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提存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存字第574號提存書影本、105年度裁全字第553號假扣押裁定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復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存字第574號提存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