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120號聲請人 盧建宏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蕭培倫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費用及本票原本、釋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該項裁定已於民事105年9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