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41號聲請人 曾振權 相對人萬津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惠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41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萬津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欲瞭解該公司呈報清算人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股東常會開會通知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核與柯惠英於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41號股東名簿所述相符,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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