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6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69,938元,應徵裁判費148,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