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富文選任辯護人葉慶人律師
王中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8924、23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富文自民國壹零貳年捌月肆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富文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於民國102年1月4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102年3月22日、102年5月17日裁定各自102年4月4日、102年6月4日起均延長羈押期間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參酌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斟酌真實發現與被告人權保障,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章曉文法官許勻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