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4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485號原告朝昇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經濟部代表人乙○○(部長)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司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3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7年
5月22日上午10時為言詞辯論期日,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胡方新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