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8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4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485號抗告人即原告朝昇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公司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6月12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248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林育如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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