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中壢市公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02萬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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