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 湄婆宮 法定代理人 陳世霖 訴訟代理人 梁晉榮 被告 楊明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43號被告楊明卿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楊清安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