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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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沙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江子言
被 告  王炫斐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106年度沙簡字第561號),經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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