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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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85號上訴人甲○○
戊○○被上訴人丙○○
己○○○乙○○庚○○○丁○○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分別核算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甲○○、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分別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肆元、伍萬叁仟柒佰柒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姜貴泰附表:
┌────┬─────────────────────┬───────────┐│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①應拆除之地上物坐落於臺北縣○里鄉○○里○○○○○段蛇子形小段38地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所示││││D、F、F、G、I、K、L部分之面積合計168平││││方公尺×該土地於被上訴人起訴時即98年度之││││公告現值33,500元/平方公尺=5,628,000元│││甲○○│②應拆除之地上物坐落於臺北縣八里鄉大八里坌│105,004元│││段蛇子形小段38-1地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所││││示E、H、J部分之面積合計40平方公尺×該土││││地於被上訴人起訴時即98年度之公告現值33,││││500元/平方公尺=1,340,000元││││③二者合計為:││││5,628,000+1,340,000=6,968,000元││├────┼─────────────────────┼───────────┤││應拆除之地上物坐落於臺北縣○里鄉○○里○段││││蛇子形小段38地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所示M部│││戊○○│分之面積合計105平方公尺×該土地於被上訴人│53,772元│││起訴時即98年度之公告現值33,500元/平方公尺││││=3,51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