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債務人 詹淑華 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債務人詹淑華如附表一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詹淑華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3日以97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裁定自98年9月2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頁)。
另債務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債權表所列已申報之債權人,有本院99年3月5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
102、103頁)。查債務人所陳報之清算財團財產(如附表一所示)中,除武長有限公司(下稱武長公司)出資額外,幾無殘值;而武長公司自94年12月30日起經停業登記迄今,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8年3月13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81013334號、99年1月4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83018879號函在卷可按(見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卷第76頁,及本院卷第127頁),債務人亦自陳武長公司並無資產等語,足認系爭武長公司投資額不易變價,而無清理變賣之實益。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99年6月17日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編號│財產種類│財產現值│├──┼──────────┼────────────┤│1│電視│幾無殘值│├──┼──────────┼────────────┤│2│冰箱│幾無殘值│├──┼──────────┼────────────┤│3│洗衣機│幾無殘值│├──┼──────────┼────────────┤│4│武長有限公司出資額│新臺幣47萬元│└──┴──────────┴────────────┘附表二:
┌──┬───────────────────────┐│編號│債權人│├──┼───────────────────────┤│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