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六一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五八七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五三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審究,本院前述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五三號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聲請人係基於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請求第三人展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台章呂芳銀 損害賠償新台幣五百萬元,與前述法文所規定得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情事不符,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