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40號上訴人 黃蔡嬌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珩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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