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40號附帶上訴人 黃珩宇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黃蔡嬌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