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林澤希 被告 許明中 亘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2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161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明中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許明中無罪,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柔孜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