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5號原告 李平
洪淑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被告 余宗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審交訴字第58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簡祥紋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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