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0號原告 袁明德
袁少光 柯芳美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美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 律師被告 陳泓裕 被告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訴訟代理人 王紹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74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彭志崴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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