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
債權人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世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債權人是否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是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佳珊二人?如為前者請更正。(台端就法定代理人謝佳珊即債權人係為何意?)
三、債務人周世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