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

債權人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世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債權人是否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是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佳珊二人?如為前者請更正。(台端就法定代理人謝佳珊即債權人係為何意?)

三、債務人周世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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