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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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偉嵩選任辯護人吳錫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偉嵩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伍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李偉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及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復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6年12月8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7年3月8日第一次延長羈押在案。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7年4月18日訊問被告,
並聽取檢察官及選任辯護人表示意見後,認被告前於本院訊問時雖坦認有就扣案之三級毒品有販賣毒品未遂之犯行,然否認就扣案之二級毒品涉有販賣未遂犯行,惟卷內業據同案被告郭士瑋證述綦詳,並有行動電話微信軟體截圖畫面、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毒品照片、帳冊檔案列印資料、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及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其法定最輕本刑均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均屬重罪,基於重罪被告畏罪避刑之基本人性以觀,在客觀上可合理判斷其有逃亡之動機,並得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隨之增加,是仍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故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院審酌國家司法權之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本案各式扣案毒品中,就鑑定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者,驗前總純質淨重達192.58公克,純度在95%至98%間,數量甚鉅,純度甚高,足見被告所犯助長毒品危害犯罪,對於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實已造成潛在危險,危害社會治安嚴重,衡量本件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侵害與上開利益之保護,本件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107年5月8日起對被告延長羈押2月。此外,審酌本案業已完成與被告有關犯罪事實之交互詰問程序,故依目前訴訟進度,尚難認被告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羈押原因存在,亦無對被告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怡伸
法官郭嘉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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