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36號原告 李德威李岳叡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複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被告 蘇祐徵 訴訟代理人 楊斯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就李岳叡與被告間所成立買賣契約真意為何,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07年5月1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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