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10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張佳瑜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破產人 陳懿轞 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陳懿轞破產事件,已依分配表將破產財團分配完結,爰檢陳破產財團收入暨支出明細、債權分配表及專戶存摺影本等資料,聲請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查,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共新臺幣(下同)161,802,216元,扣除財團費用後,尚餘94,845,037元,經聲請人作成分配表,聲請本院裁定認可後,公告期滿無人異議,聲請人即進行最後分配,業已全數分配予破產債權人完畢等情,此有聲請人所提分配報告、專戶存摺影本可資憑佐,經核尚無不合,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