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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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宜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軒 相對人即債務人暐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能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