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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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2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騏榮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賴富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素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全部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四、請釋明正確之利率(利息未約定時,票款之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百分之六)。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